您好!兩者存在如下差別:1.兩方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分別。在聘用法律關系中,雇主和雇員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相互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雇員僅在聘用工作的范圍內聽取雇主的指示,開展聘用活動,除此之外,雇員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約束,其地位比勞動者更加獨立和自主,其能夠在不影響聘用工作的情況下自主決定同時為分別的雇主提供勞動,或先后為分別的雇主提供勞動,雇主對此無權干涉。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一員,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規則和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有權在法律應予的范圍內對勞動者進行安排、支配和管理。除用人單位認可以及《勞動合同法》中限定的非全日制用人外,勞動者不得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用人關系。2.受國家強制干預的程度分別。國家以法律強制性規范限定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干預。而聘用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內容的商定上具有較大的自由商量余地,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限定的前提下,能夠自由商量確定合同的內容。3.建立法律關系的形式要求分別。聘用合同的形式能夠是書面形式、表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雇主能夠和雇員簽訂書面的合同,也能夠不簽訂書面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是書面的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限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承受相應的法律職責。4.買下社會保險分別。在聘用法律關系中,雇主和雇員是兩個地位平等的主體。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限定中,無雇主必須為雇員買下社會保險的相關限定,因此,雇主無需為雇員交納社會保險費。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限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買下社會保險,否則,用人單位須承受相應的法律職責。因此,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為勞動者買下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5.工作中發生傷亡時賠償的依據及賠償的義務和職責分別。在聘用法律關系中,雇員在從事聘用活動中遭到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受賠償職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限定,受害人遭到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花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貼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費以及因喪失勞動本主管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事實上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喪命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上述相關花費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喪命賠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解決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法花費。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到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工傷賠償的準則計量賠償數額,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此前按時交納工傷保險費的,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花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無交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限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事項和準則支付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花費。6.發生爭議的處置方式分別。在聘用法律關系中,雇主和雇員發生爭議經商量未能解決時,當事人能夠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如果聘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兩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爭議經商量未能解決時,勞動者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等,當事人也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勞動合同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對于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警告、罰金等行政處罰。7.處置勞動爭議適用法律分別。聘用合同的兩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普通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范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勞動合同的兩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與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如能提議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018-11-04 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