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2018.10.27 129997人閱讀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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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范圍】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等”人身、財產權利,應當包括身體權、名稱權、人身自由權、性自主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債權等所有的民事權利。
憲法規定的具有人格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二條 【侵害身體權】
侵害他人身體,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故意或采取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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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 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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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總則的關系是什么?
民法總則是未來民法典的首要組成部分。按照全國人大公布的立法規劃,民法典的立法構成中包括民法總則、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此種立法體系是在總則編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從而使得總則編和各分編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從“民法典”上述內在結構的構成體系來看,凡被納入民法典分編的各單行法,在民法總則施行后至民法典頒行前均應屬于民法總則的下位法,而不是民法總則的特別法。在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這三大民商事基本法中,只有公司法屬于民法總則和未來民法典的特別法而不是下位法。
民法總則的民事責任體系中包括了侵權責任制度,其中規定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責任形態均可適用于侵權責任糾紛中。而且,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該款中的“法律”,相對于民法總則和民法典而言指的是“法外法”,而不是被民法典其他分編之部門法所涵蓋的“法內法”。最為典型的立法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也就是說,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總則的下位法,但其他涉及侵權責任制度的“法外法”又是侵權責任法的特別法,此即三者之間的內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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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怎么辦?
第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第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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